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证组织获得认证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有权在认证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在产品上按规定使用相应的绿色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在使用证书和标志或进行有关认证宣传时,应正确表述认证范围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绿色认证标志只能使用在认证证书所界定的工厂生产的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不得私自转让使用。
2、当获证组织认证产品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省、市或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顾客有重大投诉、组织机构、生产地址、产品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视情况增加监督审核次数。
3、当监督结果为暂停、注销或撤销时,认证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证书后,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认证证书或在产品上使用绿色认证标志,如证书被暂停或变更认证范围,甲方应通知其相关顾客。
4、如证书被暂停的原因是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安全和生命财产,获证组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生产、进行整改、产品召回等)以尽可能减少危害的产生,并将所采取的措施报告认证机构。
5、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要求接受乙方安排的监督审核,同时还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见证评审、专项监督、观察员的参与(适用时)。